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8-9-10 17:01:02 点击数:
导读:××年8月,某市仲裁委收到一份《仲裁申请书》,要求仲裁一个综合办公楼的“建筑安装配属施工合同”。提请仲裁的申请人为一家施工单位(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下简称“分包方”…

××年8月,某市仲裁委收到一份《仲裁申请书》,要求仲裁一个综合办公楼的“建筑安装配属施工合同”。提请仲裁的申请人为一家施工单位(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下简称“分包方”),被申请人是另一家施工单位(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下简称“总包方”),提请仲裁的合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是个事业单位(当然花的是国家的钱),在此就不提名字了。
  
  《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承担本案仲裁、律师费用。
  
  提交的事实和理由(简单描述):三年前总包方与分包方签定了综合办公楼的“建筑安装配属施工合同”合同,对综合楼的土建安装全部由分包方负责,分包方向总包方交纳管理费为工程税前总价的6%。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分包方垫资,并竣工验收合格。其中:土建工程总价800万;安装工程总价150万;共计950万,总包方的管理费、材料费、其他应收款已交,现总包方还欠180元,要求仲裁以维护分包方的合法权益。
  
  提供证据: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备案单;审计报告;分包方编制的结算明细;业主出具的证明;业主的劳保收据、证言。
  
  (注释:看着这个《仲裁申请书》里面没有提及装饰装修款,没有已经支付的土建安装工程款数额,而且合同里也没有分包装饰装修,但工程已经竣工,含着装饰装饰呢,有问题了吧。合着总包方什么都没干,光收管理费了,整个工程都分包给一个人了。)
  
  总包的答辩为:有合同,总包方将综合楼部分分包给分包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料”。总包自开工至竣工结算,已经拨付了1135万,即多付200万。要求仲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提供证据:分包方开给总包方的550万工程款收据;分包方开给总包方审计费15万收据;市区法院扣划违章罚款2万加滞纳金18万共计20万银行转帐单和《行政裁定书》一份;业主《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中称:已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拨付给分包方550万工程款。
  
  (注释:开始乱起来了。首先,业主为什么直接拨付给分包方工程款?就是因为分包方垫资,按照合同三家怎么下帐?其次,有什么理由超付工程款?再次,违章罚款单倒是直接扣在总包方头上了,与合同没有违背。这时仲裁委就得下工夫调查了。)
  
  查明的事实:1、合同只限于图纸以内的土建、安装,没有装饰装修工程书面合同,(据说有口头协议,没有商定管理费,但事实是已经由分包方完成,共计500万,问题就在这500万里)。2、业主分20次直接支付给分包方550万元。总包提供的证据确凿。3、违章2万是分包方责任,但总包方因觉得没有自己责任就一直没交,形成的滞纳金共计20万。
  
  (注释:按照这个事实结果,本仲裁的合同为土建安装部分,口头协议不能在本案仲裁,装饰装修的纠纷得另案解决了。仲裁委可以结案了,总包方已经多付了,仲裁委出个仲裁庭意见:不支持分包方,还需分包方退还总包方的多付工程款。可以驳回申请了。看似简单,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有很多疑问在里面,听我仔细道来:。
  
  1、关于分包的问题,
  
  此工程为国有投资项目,三证齐全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进入市场公开招标后的中标人是总包方,总包方是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在业主与中标方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之前,业主方与总包方就其工程分包进行了洽谈,动员总包方将合同土建安装部分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就土建安装的管理费用做了商定后签订了上述合同。
  
  看到这里对分包就比较明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项目的分包在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说到底这还是一个非法的分包合同,一个综合楼的土建安装能算非主体?一共加上装饰装修款1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国家允许将1135万分包吗?况且连装饰装修也是分包方完成的。这就是业主有问题了。
  
  2、超付的工程款
  
  确定了超付工程款,那么合同就有问题了,看来还是含了装饰装修,不然总包方怎么会同意分包方将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包完,而且还多付了工程款。可是多付的工程款里含业主方支付的550万,这里含不含业主方支付的装饰装修款?如果不含,那么如何界定超付的土建安装工程款?是总包多付了,还是反而欠分包方的工程款?
  
  3、20万的违章款
  
  还有现场违章的罚款,罚款2万,滞纳金18万应该由谁来交纳?
  
  4、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
  
  本案从表面看,没有装饰装修工程款的纠纷,其实不然,500万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一直在里面搀和着,从《仲裁申请书》开始,就纠缠在一起,分包方一直认为业主给的550万应含装饰装修费用,而总包方认为应先算在土建安装里,剩余的再说。那么仲裁委应该如何裁定?如果将其择出,也应按习惯比例吧。
  
  5、调查中的其他问题
  
  仲裁调查中还了解了其他合同执行当中发生的:业主供料、投标时的让利、商品砼价款变更、土石方的分包等问题,是否在本案落实清楚?划定分清很麻烦,先将罗里罗嗦的这些不算在内。)
  
  根据以上案情的陈述,做为仲裁委应如何处理呢?
  
  已经将合同分包了,没有办法去追究非法分包责任了,已经过去好多年了,过去对法律法规执行的不是很严格,先把分包认可了。将“5、调查中的其他问题”去掉,大家讨论一下吧。
  
  因为仲裁委内部也对此案有分歧,主要分歧在:是一案处理,就事论事?即按土建安装一案了结。还是两案并处,将整个工程合同补齐将整个工程款分清楚?
  
  此案的起因还是业主事先的意向、资金的短缺,才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当然,这个案子已经结了,看看大家的判断与仲裁委是否一致。
  
  其实算来算去,还是业主没给够整个工程的工程款,怎么办?
  
  合同纠纷的几个切入点:
  
  1、 非法分包的原因(业主意向);
  
  2、 分包方的资质(三级资质,投标时的要求估计不够);
  
  3、 总包方的尴尬(中标后业主明着不想用咱,分包也是出于无奈);
  
  4、 总包方扮演的角色(只收管理费,其他什么都不管。这才有了违章款没人交,攒下了18万的滞纳金。“烦着呢,又不真是我的工地,他违章与我何干”);
  
  5、 分包方垫资(和业主关系好啊,可能还有其他原因……,真的垫了资?天知道);
  
  6、 业主直接拨付的工程款(不知道人家怎么就能直接把钱给了分包方,就是他垫的资,也得走手续吧,毕竟施工总包合同是跟总包签的,不然怎么走财务帐);
  
  7、 装饰装修怎么就口头协议了分了包(人家不让咱干,总包也没法,都给他算了);
  
  8、 土石方(发现了吧,又分了一回);
  
  9、 还算是分包吗(都给一个人了,还有块没合同的);
  
  10、明明业主的钱没给够,怎么倒是分包方和总包方打上官司了(起因还是钱,那550万当然是业主给我分包方的装饰装修的工程款,与你总包的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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