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PPP融资模式

  发布时间:2008-9-11 16:16:44 点击数:
导读:摘要: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实现形式。PPP融资模式不仅能够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民营资本的投资回报,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形成政府、企业和…

摘  要: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实现形式。PPP融资模式不仅能够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民营资本的投资回报,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形成政府、企业和私人企业“多赢”的合作形式。通过对PPP模式目标及运作思路的论述,提出适合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PPP模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融资;目标;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它不仅缓解了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巨大压力,而且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一些国家或城市在传统的“国有国营”模式的基础上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融资渠道、建设和运营环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建立多种收益模式,不同程度地吸引社会投资。从经济学角度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特性,即其运输服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有一定排他性的基本特征,属于准公共产品。理论上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纯私人产品应由民间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在政府给予补助的条件下,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即政府和民间合伙的方式。
1 PPP模式的内涵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2 PPP模式的目标及运作思路
      PPP模式的目标有两种,一是低层次目标,指特定项目的短期目标;二是高层次目标,指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长期合作的目标。机构目标层次如表1 所示。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1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伦敦地铁建设是采用PPP模式的具体实例。长期以来,伦敦地铁由于投资不足导致地铁系统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1997年大选后,英国政府考虑了多种方案希望扭转地铁投资严重不足的局面,政府认为完全私有化不是最佳方案,而倾向于以PPP模式对整个地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经过4年多的论证和试行,分别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4月正式签约,国营伦敦地铁公司(简称LUL)将地铁系统的维护和基础设施供应工作以30年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转给了3个基础设施公司(分别为SSL、BCV和JNP公司,以下简称PPP公司)。运营和票务依然由伦敦地铁公司控制,基础设施公司的回报由固定支付和业绩支付(能力,有效性,环境)两部分组成,具体的运作模式流程如图2所示。
3 PPP模式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3.1  适合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PPP模式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问题,在短期内完全私有化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PPP模式下政府资金都将参与到整个项目的不同阶段,与社会投资者共同参与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PPP模式没有固定的投资模式,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各参与主体的具体情况,形成每个项目自身的投资模式。结合我国轨道交通行业的实际特点,从结构融资的角度,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运作方式,有两种国内地铁项目的PPP运作模式,其实质是由政府与社会投资者共同参与地铁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这两种模式下,政府资金都将参与到整个地铁项目的不同阶段。在项目建设期,政府直接投资可理解为资本补偿或前补偿;在项目运营期,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可理解为运营补偿或后补偿。简便起见,将这两种在不同阶段介入政府资金的PPP模式命名为前补偿模式(又称建设期补偿方式),即SB-O-T (Subsidize in Buliding,Operate and Transfer)模式和后补偿模式(又称运营补偿模式),即B-SO-T(Build, Subsidize inOperation and Transfer)模式。SB-O-T模式的具体做法:将一个完整的城市轨道建设项目分割成两部分,即公益性部分(包括车站、轨道、洞体等土建工程)和营利性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的投资。公益性部分由公共部门出资的投资公司负责建设,而营利性部分则由私营部门出资成立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全部建成后,与私营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定,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公益性部分无偿或象征性地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以保证其正常收益;在项目成熟期,政府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收回政府投资的同时防止私营部门的超额利润。项目特许期满后,PPP项目公司无偿的将项目资产移交政府或续签合同。B-SO-T模式的具体做法:在共同确定项目后,由私营部门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部门以预测客流量和实际票价为基础,预先核定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收入,对产生的运营亏损给予相应补贴。政府以运营期内客流量的年平均增长率a%为控制标准,项目投入运营后,若实际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减少的幅度超过a%,政府则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私营部门相应的补贴,当然如果实际客流量达到了预测客流量的1+a%以上,那么超出部分将由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共享。在此模式中,预测客流量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调整。总之,就是要控制私营部门产生超额利润,但要保证其正常收益。

3.2       PPP模式应用于城市轨道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运用PPP模式有利于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现象,因此有广泛的前景,但由于PPP模式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在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宣传PPP模式的基本思想和运作程序。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城市轨道建设PPP项目和国内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PPP项目在城市轨道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
      (2)加强对城市轨道建设融资的指导,建立健全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法规。PPP作为一种合同式的投资方式,需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使双方的谈判有章可循且标准规范。但现阶段我国尚没有成文的关于PPP应用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BOT项目而不是针对PPP模式制定的,对PPP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如特许授权的形式、特许授权文件与其他合同的关系、项目运作中的风险管理等)均未涉及,而国际上PPP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冲突的。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不支持政府为PPP项目融资提供的一些扶持措施,如一定程度的借贷、外汇兑换率及最低经营收入担保等。可见,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PPP模式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有关政府部门应抓紧研究轨道交通等基础产业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各方面PPP运作的标准化操作流程,降低社会投资者进入轨道交通行业的成本,尤其是如何建立政府与PPP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建立政府对企业在安全、服务、运营、票价等方面进行监督、约束、激励的规则与机制;如何建立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报补偿的具体可操作性办法,如价格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广告商贸补偿机制等,为每个具体轨道交通项目建立投资收益模型创造条件。制定、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3)加快政府角色转变的步伐。传统投融资模式是由政府部门以财政拨款或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投融资,并由国有企业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这种国家包揽的投融资模式使得国家成为基础设施项目惟一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经营主体,不仅容易出现决策的随意性,难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还造成普遍存在的“资金饥渴症”。PPP模式中政府和私人企业是以特许权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中的角色需要改变。政府应由过去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扮演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作用。
      (4)放宽政府扶持政策。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中,不仅要欢迎国际大型的私人企业和财团参与,也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的私人企业参与进来。由于城市轨道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等特点,再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使私人投资者大多望而却步。因此,政府应出台优惠的特殊权政策,比如允许投资者进行广告、商业及房地产的开发,让投资者确实感到有利可图,这样才能真正吸引外资。由于我国某些政策对私营经济还存在限制,在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应用PPP模式很难使用条件优惠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因此,政府应放宽此方面的政策,并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PPP项目。因为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稳定,非常适合这些基金投资。放宽这些基金的投资限制,不仅能够改善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局面,而且能够大大缓解各种基金的经营压力。
      (5)加强人才培养。PPP模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但是缺少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在我国PPP模式尚属新生事物,并具有国际融资项目的性质,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因此要着重加强人才的培养。培养复合型、开拓型人才,增强民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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