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施工建筑合同纠纷看违法工程背后

  发布时间:2008-9-11 18:16:46 点击数:
导读:2006年7月13日,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召开的会议上,记者听到了这样一个离奇的案件:既没经过招投标,也没取得施工许可证,更没到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一项建筑工程竟能顺利施工,在工程基本竣工,没…

2006年7月13日,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召开的会议上,记者听到了这样一个离奇的案件:既没经过招投标,也没取得施工许可证,更没到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一项建筑工程竟能顺利施工,在工程基本竣工,没有经过验收,更没交付使用时,装修公司也能进驻,还把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这是一起什么样的纠纷呢? 

    2005年7月28日,辽宁国际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下文简称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与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路明公司)签订承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面积达1.7万多平方米,估计造价近千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仅为70天,即:2005年7月29号至2005年10月18日。

    2006年5月25日,路明公司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多次违反“在一定期限内完工”的承诺为由,单方解除同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撤出工地。由于此时工程基本竣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已垫资1050万元,而路明公司在支付了工程款450万元后,既不组织工程验收,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并没有撤出工地。

    2006年5月29日,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工程严重超期施工”为由,将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及其母公司辽宁国际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并向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索赔违约金150万元。

    就在双方纠纷难解之际,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再成被告。2006年6月2日,大连恒益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益达公司)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妨碍施工已侵犯其权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妨碍其施工的行为并将其清出工地,同时赔偿其损失12万元。

    原来,在2006年5月9日,恒益达公司与路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恒益达公司对还没有竣工验收的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内部装修。

    由于工程还没有完全竣工验收,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与路明公司之间纠纷没有解决。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对恒益达公司前来施工进行了阻拦。

    2006年6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恒益达公司起诉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将其人员从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地中撤出,并将该工地交付第三人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裁定下达第三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至今未复议。之后,该法院执行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开发区公安局还行政拘留3人。

    据了解,路明公司和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签订的这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在合同签订后也没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时至今日,工程已基本竣工,而路明公司却一直没有把施工许可证办下来。在合同中,记者还看到了工程承包人垫款至主体封顶的字眼,而这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这一看似简单的施工建筑合同纠纷,却反映了目前建筑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供过于求,建筑公司预先垫付工程款已经是建筑市场上一个不争的事实。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姜军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垫资工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可是,不垫资就拿不到工程,垫了资又可能拿不回工程款。垫资工程往往会形成资金风险,也成为拖欠工程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之一。面对本案中的路明公司既不验收工程、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施工一方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的权利是不是就不能保障了呢?姜教授说,我国法律是不保护不当得利的,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可以通过申请验收、造价审核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验收是合格工程,那么对方还是应承担付款的法律义务。

    在这个连环案件中,还有一个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就是:很多建筑物所有人在工程未验收时,就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是进驻使用。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对恒益达公司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妨碍施工已侵犯其权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和法院的裁定先予执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教授刘心稳认为,恒益达公司不是该幢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建筑工程这个“不动产”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或者其他权利,在这起诉讼中没有实体上的诉权,更没有资格要求法院把自己不具有权利的物业交给第三人;同时,这幢建筑物还没有验收,依据我国法律,未验收的建筑物不能交付使用,当然也不能装修。法院把这样一个未验收且正在争议中的建筑物先予执行是存在缺陷的。

    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施工建筑合同纠纷,却因为建筑工程本身是个违法工程而使案情变得复杂。其实,类似案例在建筑行业并非个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公司为了承揽到工程垫资开工,甚至在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匆匆上马,导致纠纷不断。另外,也不排除一些开发商利用当前建筑市场的这种混乱局面,进行不法行为。在这个违法工程的背后,固然存在企业法律意识淡漠,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缺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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