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设有使用自己施工队伍施工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7-22 10:28:12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济宁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发包方)与济宁市佳宜装饰装修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于2003年4月签订一份装饰装修一栋办公楼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装修面积17000平方米;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37…

【案情简介】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发包方)与济宁市佳宜装饰装修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于2003年4月签订一份装饰装修一栋办公楼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装修面积17000平方米;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37元,总计工程价为400万元;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开工时间:2003年5月15日;竣工时间:2003年12月25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能按期竣工而发生纠纷,发包方于2004年3月5日向济宁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辩析意见】

发包方诉称:承包方在施工中,没有使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多次转包,影响工程进度,延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00元,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答辩称:由于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延误了开工时间,在施工中,我方使用农民仁意公司施工,属于雇用劳务不是转包;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了施工进度,延长了竣工时间,多支出的费用,发包方应当负责。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有的提前,有的错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但经流星设计院鉴定,提供图纸的时间,不会影响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支票,由发包方签字。经核算,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比合同规定多方因自己的施工力量没有排开,在施工期间先后四次雇用农民建筑装修队进行施工,这批人素质不高,业务不熟练,工程工艺不规范,加之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度,至合同期满仅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不到。

仲裁委员会认为:承包方由于自己施工力量不足,四次雇用农民仁意公司施工,属雇用劳务性质,不属转包,由于组织不严、管理不善,影响了工程进度,未按期竣工,应发负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赔偿发包方未按期竣工的违约金50万元,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按原合同设计标准积极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于2004年11月11日竣工交付验收使用。

仲裁费1300元由承包方负担。

 

【法律评析】

仲裁机关对本案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审理结果是正确的。《建筑法》第65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包方承包了工程,应当以自己的施工力量、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进行施工。法律规定,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本案中如果雇用仁意公司的劳动力,只能作辅助工,或辅助工程,并严格监督管理。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延误竣工日期,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应当负责。《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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