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

  发布时间:2010-1-20 17:12:42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在前期拿地阶段即与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内容、工期、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房产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建筑公司的…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在前期拿地阶段即与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内容、工期、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房产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建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二千万元。后在履行招投标手续之前,由于双方对合同价款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建筑公司的报价要高出当地市场价格近五千万元),开发公司在未通知该建筑公司投标的情况下完成了招标手续,并确定另一单位中标。建筑公司在获知此情况后,即以房产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由开发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二千多万元。

处理结果:陈良俊律师接受该案房产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在仔细审查了案件有关资料后,代理人认为,该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房产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1)房产公司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2)该项目系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双方未经招投标即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及原告代理人均基本同意本代理人的意见,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公司分期返还建筑公司的保证金,向建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百余万元。协议达成后,建筑公司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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