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非法转包工程引纠纷被制裁
某建筑公司为谋取利益,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权后非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结果工程被再次转包引发纠纷。7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建筑公司与无资质个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建筑公司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2009年9月,某建筑公司承包了防城港某商业区商铺的建筑、装修工程。当月,该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李某,并收取了李某10万元的管理费。之后,李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结果因欠付工程款,该建筑公司与李某均被陈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该建筑公司辩称,当初与李某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时已明确规定,涉案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工程由李某经济包干、所需费用由其本人筹措投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加上涉案工程是李某分包给陈某,且工程欠款是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关系,与其无关,所以其在事实与法律上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法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或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该案中,被告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并按工程造价的1.5%收取管理费共计10万余元,而李某系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故建筑公司属于非法转包,其双方签订的项目责任书无效,收取的管理费也属于非法所得。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公司与李某共同承担对第三方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该建筑公司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依法收缴其从中获取的10万余元管理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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