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转包的工程纠纷

  发布时间:2017-8-3 20:35:12 点击数:
导读:层层转包的工程纠纷

内容提要:一起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后,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却无人支付

    本网讯:一起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后,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却无人支付。这着实让施工单位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陷入两难之地。在起诉到法院审理后,一审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而被驳回,原告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在审查256天后做出发回重审裁定。

    层层转包引起诉讼

    据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说,孝义市景观南路二标段水库大桥工程在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转包给了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了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其余五份施工合同项目都是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再次转包给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

    2014 年8月12日唐县顺达建筑处因为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纠纷而在运城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在2015年4月2--3日开庭审理。在4月 3日上午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同意调解,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表示同意,海铁路桥委托代理人赵满喜表示同意和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调解。4月27日审判员王文霞电话通知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於第二天去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协商。4月28日审判长张丽让及审判员王文霞在审判长办公室与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进行调解相关事宜,直至下午下班时间协商未果。在十日后的5月7日,王文霞电话通知赵书龙,去运城中院取《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文件(该文件打印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

    奇怪的裁定结果:合同纠纷双方都无诉讼主体资格

    唐县顺达建筑程处法定代表人赵书龙取回裁定书后,阅读内容后才发现调解的结果竟然是:“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的被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也不适格。驳回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13元,退还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这样的结果是让人万万想不到的,因为这根本就不符合逻辑,试想原告唐县顺达主体不适格,而且被告海铁路桥主体也不适格(即唐县顺达不能起诉海铁路桥),那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还需要进行调解后才能做出裁定吗?运城中院这样前后矛盾,有违逻辑的做法让人的确觉得疑问重重,不可思议!

    另外,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与海铁路桥两公司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完完全全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今两公司产生了施工合同纠纷,运城中院却裁定两个公司都不能做为诉讼主体,那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因此唐县顺达因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在2015年5月11日上午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将《民事上诉状》及相关材料递交至运城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山西省高院受理此案,于7月6日向唐县顺达发出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件。并于7月20日由山西省高院民事二庭王国平担任审判长,郭民贞担任审判员组成了合议厅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进入了调解程序。

    2015年8月31日山西省院法官让唐县顺达去其办公室提交了本案合同纠纷数额的汇总清单,并进行调解,并说要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沟通,确定了数额后通知我单位。

    在 2016年3月23日接到主审法官王国平电话通知说是省高院已对本案做出裁决,后于2016年4月21日从运城中院王文霞处取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商中字第77号,裁定书显示做出裁定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裁定结果为: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016年6月23日王文霞法官在运城中院确定为7月26日上午8:30分在运城中院开庭。

    记者于2016年7月26日旁听了该案的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还是原一审时的组成人员。

    我们就有关疑问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反映,政研室主任说,详细问题等汇报主管院长后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运城中级人民院对本案二审的合议庭成员组成是否合法?


上一篇:多手转包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