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17-8-6 16:28:20 点击数:
导读: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工程修复费用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施工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而根据该《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对于此处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时,应当以强制性标准为准。一般修复费用通过鉴定审计确定。

由此引申出一般情况下对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对于工程修复费用的处理方式,因承包人自己有过错,其应对工程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以达到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相关的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若承包人拒绝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有过错的话,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各方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鉴定部门亦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施工人的施工内容、整个工程的修复费用和他人的施工工程量等,酌定工程修复费。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分包的行为之一,该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接收使用的,以实际接收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院认为只有在未完工的工程结算或者改变设计变更工程量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时,可以鉴定或委托评估结算工程价款,而在一般情况下结算工程款还是依据合同。

 

工程设计变更或质量标准调整问题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显然在约定闭口工程价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是不能任意突破合同约定要求鉴定重新审计工程造价的,但是当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法律规定是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

对于工程设计变更或质量标准调整的变得问题,会产生多重法律后果。如果经过发包方同意变更设计或工程量的,承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于约定固定工程总价的合同,可能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如果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就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首先,根据国家行政法规及上海市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设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被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从事室内装潢的经营活动后,还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及预算、决算和还款协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而不应抛开合同,仅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造价。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如果工程未完工则据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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