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滞后原因探析

  发布时间:2017-2-23 15:55:05 点击数:
导读: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滞后原因探析

摘 要:本篇文章主要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结算依据和资料的提供、现场签证的管理和参建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中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思想认识等方面来探析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滞后的原因。

  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建筑行业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拖欠工程款归因于建设工程结算难,尤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更难。“付款没有依据”已成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众口一词的理由。所谓没有依据,是指工程造价结算未能审定。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清工程款的比比皆是,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合同签订的滞后与管理不规范造成的结算困难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程序,并且合同的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前期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施工过程中形象进度款的支付、隐蔽工程质量的验收、索赔的处理、争议的解决、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等都要依据合同来进行。

  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随意性较强,签订的时间滞后,合同条款存在的争议较多,并且很少有专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合同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又必须按照前期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合同内容的不明确以及补充协议签订的不及时给竣工结算的及时进行带来了困难。1999年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示范文本设计上的缺陷。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包方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中已经包含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发包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有些条款明显有利于发包方,不是很公平,甚至有些是“霸王条款”。而现在的建设市场是发包方的市场,有些投标单位明知有些条款不合理,还是前来投标。只有在中标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或施工过程中再想办法找回损失。如发包方现场负责该工程人员即该工程合同管理人员不熟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又是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施工合同范本,这样施工单位就有可能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对其不利的条款省略掉,发包方工程现场负责人不熟悉工程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往往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范本审核不细致,合同前后条款之间有矛盾也不容易发现,这样就会为以后工程竣工结算埋下隐患。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有的施工合同的三个附件中仅有《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本就没有约定《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这样在发包方后来分包工程项目和供应材料时,承包单位对发包方分包的项目不予积极配合,在材料供应方面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颁发的,该示范文本对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决施工合同中长期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经过近几年的使用,该示范文本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如示范文本关于竣工结算条款在具体执行中因设计缺陷给工程款结算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并由此引发较多工程款结算纠纷。司法解释对建筑业存在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从法律适用上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毫无疑问对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起到十分重大的作用,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能直接解决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工程款结算困难问题。

  二、结算依据和资料提供的不完整、不及时造成的结算困难

  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可现实情况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时间滞后,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更是滞后,有的甚至在将要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时才提供完整。并且结算资料存在着不合理或者争议的地方,特别是签证资料。这些情况都影响着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这里要求工程要经过验收,但是很多情况下,工程还没有报请发包方验收,或者发包方不予以验收,承包方就向发包方提供了结算资料,并且发包方的职能部门没有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就接受了结算资料。

 

  承包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往往存在不完整、不合法、不充分的情况,在结算审计时经常发生补充资料的现象,补充的资料有些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小,如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发包方供应材料转账资料等,但是,有些补充资料影响工程造价非常大,并且是有利于承包单位的,如现场有关的签证资料、材料定价资料等,后期补充的对其有利的签证、定价资料往往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作为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应特别引起注意。不过,有些签证、材料的定价是发包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种种原因,前期没有及时办理而已,责任不在承包人一方。

  甲供材料转账和乙购材料定价时间滞后。由于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甲方供应材料,哪些材料由甲方供应,哪些材料由乙方购买。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供应材料较多,压缩了乙方的利润空间,在甲供材料转账过程中,乙方不能够积极配合,材料转账滞后。乙方自购的材料,其也没能及时申报甲方职能部门认可价格,或者甲方职能部门人员没有及时考察市场,进行定价。即使甲方对乙方自购的材料进行了定价,也是在没有充分考察市场的基础上定的价,对建筑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等说不清楚,价格偏高、脱离实际。另外,乙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工程结算审核存在难度。相对甲方材料定价的职能部门来说,乙方人员对工程结算所用到的消耗量定额是非常熟悉的,定额中哪些材料价格比市价高、哪些材料比市价低,他们都比较清楚。定额价低的就找甲方职能部门审批价格,定额价高的就不再找甲方审批价格了。这种情况,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结算时,让乙方再找甲方审批价格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现有的定价资料进行审计,工程造价容易偏高。

  三、现场签证管理混乱造成结算困难

  工程签证这一概念,是在2002年6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并统一的。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设计修改、业务往来、发包方代表的不当行为、违约事件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一般均应通过签证的途径索取属于追加合同价款的价款部分,或明确价款的调整事宜。该签证是双向的。但是现实情况确是签证事项不明确,签证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不符,签证时间滞后,存在大量而又混乱的签证,施工单位“要想挣,办签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很少存在甲方主动办签证来减少工程造价的情况。而工程签证的法律地位就是用于工程结算的直接证据,对工程签证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仅仅是承发包双方合同自行约定的行为。由于对恶意虚假签证各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没有规范的法定依据,监管部门事后查出问题难以处罚,导致恶意虚假签证行为屡禁不止。签证资料可能存在的问题:

  工程签证单原件数量少。有的签证单只有一份原件,还在施工单位手中,施工单位在申报结算资料时往往提供的是复印件,原件以便在核对结算时用;存在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不留原件的情况,待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核对签证原件时,其提供不出来的情况时有发生。

  签证单没有签证日期和编号,即便有编号也不连续,经常给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带来精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审价效率难于提高。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对签证单所影响的工程造价不清楚,对有关结算规定不熟悉,往往仅在上面签上名字,不签署意见,这样有可能重复计取有关费用。若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业务精、技术好、责任心强,可能发现一些问题,会找甲方签证人员询问、落实;否则,既然有甲方现场人员签字认可,有些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就会完全按照签证资料给予施工单位,这样就会损害甲方的利益。

  有的施工单位投机取巧,在甲方已经签字的原件下面空白处添加签证项目,这种情况,如不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手中的签证核对,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很难发现。所以说,竣工结算资料中的工程签证资料要有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整理提供给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工程结算的审核,反映实际工程造价。

  四、对竣工结算的片面认识造成的结算困难

  竣工结算报告经承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合同中约定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还要由三方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认可后才能有效,才能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依据。但是,由于发包方资金紧张,结算政策越来越有利于承包方,由发包方代扣承包方的审计费用迟迟不能扣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与结算有关的时限往往被突破,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至于三方对结算都采取了消极的态度,

竣工结算审核一拖再拖。

 

  1、施工单位的认识

  施工单位对国家的结算政策非常了解,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越来越有利于施工单位,并且深知甲方资金紧张,就是工程审结后也不一定拿到工程结算款,施工单位存在故意拖延结算的情况。施工单位预结算人员变动频繁,不利于结算的核对。另外,多家施工单位同时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有的工程结构、性质、规模相近,如多家施工单位施工的都是学生公寓,施工单位存在互相等待、观望的心理,都不想冒进,都不想第一个在审核报告上签字,都在关注着相同结构类型建筑的单方造价,这样非常不利于工程结算的审计。

  2、建设单位的认识

  作为组织协调结算审核的职能部门人员来说,是希望能够尽快完成结算审核的。对工程部门人员来说,思想上存在矛盾心理。若结算审计没有完成,施工单位催要工程款项,工程部人员可拿结算审计没有完成的借口来挡一挡。结算审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来找工程部人员催要工程款,工程部人员深知学校资金紧张的状况,结算审核完成后也是没钱可付。工程部为缓解与施工单位的紧张关系,在学校资金状况稍微好转的情况下,还非常谨慎的拨付少许工程款,有时也是担心把工程款拨超。这是违背有关拨付工程款规定的。既然工程已经完工,这时拨付的工程款既不属于预付款也不属于形象进度款,应该是结算工程款,但是,双方都认可的结算还没有审定,具体还欠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欠多少,还不确定,这时再拨付工程款非常不利于审定工程结算。

  3、中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认识

  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所申报的结算值水分较高,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定值出入较大,这样施工单位所应支付的审计费用较多,根据该校与中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所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该校在拨付工程结算款时一并代扣。但是,这部分费用代扣的并不顺利。有的工程拨款比例已经较大,再扣除质保金、水电费,所欠结算工程款聊聊无几,施工单位也不急于索要结算工程款,甲方更不会急于拨付,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审计费用也就无法扣除。中介审计机构虽然完成了结算审计,出具了成果文件,但是,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审计费用,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

  基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中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同认识,各有各的想法和打算,并且都不利于结算审计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不是哪一个人的事,也不是哪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事,而应是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协作来完成的。并且,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共同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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