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PPP条例征意见 专家:主管部门须明确

  发布时间:2017-8-18 9:56:21 点击数:
导读:国务院法制办就PPP条例征意见专家:主管部门须明确

8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集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专家,就近期公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PPP条例意见稿”),征求专家意见。

参与此次会议的PPP专家、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次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人士主持,财政部和发改委都派官员参会,来自PPP法律、咨询、学界和企业的十余人参会,阐述自己对PPP条例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讨论相当激烈。

此次PPP条例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2日。有别于此前各部委出台的PPP规范文件,这是我国目前法律层级最高的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0条,6000余字,意在规范快速发展的PPP,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6月末,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审核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即全国入库项目有13554个,总投资额已达16.4万亿元。

而存在的问题包括合作项目范围有泛化倾向,合作项目决策不够严谨、实施不够规范;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特别是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政出多门”等。

PPP条例意见稿公布后成为PPP业内讨论的热点话题,不少业内人士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上述座谈会上,金永祥表示,针对目前PPP领域各部门政策不一致造成的地方执行过程混乱现状,PPP条例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政策措施,建议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部门出台的政策不得与PPP条例冲突;政策发布前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一致性审查;由国务院PPP协调机构制定一个定义系统,各部门统一使用。

业内人士对PPP条例另一个聚焦点是PPP主管部门的归属。不过此次对此并未明确,而是多用“有关部门”模糊表述一笔带过。

金永祥表示,主管部门之争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之分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让地方政府左右为难。PPP条例中提到了国务院建立PPP工作协调机制,但不够明确。

他建议,PPP条例中明确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若无法统一则可设计一种在各司其职基础上的常设协调机制,比如能否将财政部PPP中心与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重组,多发挥些作用。另外,强化协调机构的责任,接受各个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飞也参与了此次座谈会。她告诉第一财经,会上她建议,将“促进”补充为PPP条例立法目的之一,即条例的立法目的应是“促进”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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