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2017-9-6 11:27:22 点击数:
导读: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2013版示范文本新增重点条款解读
(一)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协议书第四条、通用条款第12.1条、专用条款第12.1条)
1、明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形式,其他形式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价形式。
2、需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有哪些?如何约定?(可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人工费调整、材料设备价格涨跌、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等。
3、单价合同:市场价格波动按第11.1款约定执行(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总价合同:市场价格波动按第11.1款约定执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约定执行(按实增加、减少,顺延工期)。
4、变更、调整的计量及价款应体现在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第12.4.2款)
5、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50%,未支付承担责任,专款专用(6.1.6、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
6、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暂列金额等确定。
招投标与非招投标
(二)项目经理(协议书第五条、通用条款第3.2款(5个目)、专用条款第3.2款)
1、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如何明确?
①项目经理是承包人的代表。
②可明确授权,对承包人有利。
③收取工程款、变更、索赔签证涉及承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竣工结算确认、对外签订合同(需进一步明示)等权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做排除约定。
2、对项目经理常驻工地、更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责任。
(三)分包(3.5)
1、分包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分包(3.5.2)。
2、分包责任:连带责任(3.5.2)。
3、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不得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
(四)监理人(通用条款第4条(4款)、专用条款第4条)
1、明确以监理人为中心的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体系。(291次)
①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内容,但无权修改合同,无权减轻或免除承包的义务与责任。
②需向监理人提交或报告的文件或事项(主要有62条)。
承包人方面(53条):
发现图纸错误(1.6.2)、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1.6.3)、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1.6.4)、发现化石、文物(1.9)、紧急情况下必要措施的采取(3.2.2)、更换项目经理(3.3.3)、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报告(3.3.1)、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或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报告(3.3.2)、主要管理人员离开现场(3.3.4)、分包合同(3.5.2)、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3.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5.2.2)、对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部位及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5.2.2)、试验样品、试验报告等(5.2.2)、隐蔽工程检查(5.3.2)、特别安全生产事项防护措施、方案(6.1.3)、发生事故(6.1.8)、施工组织设计(7.1.2)、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7.2.2)、开工报审表(7.3.1)、发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7.4.1)、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及合理措施(7.6)、克服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7.7)、复工指示(7.8.2)、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7.8.4)、持续暂停施工(7.8.6)、提前竣工建议书(7.9.1)、提前竣工指示异议(7.9.1)、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8.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8.3.2)、报送样品及申报单(8.6.1)、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通知(8.7.2)、承包人设备核查及更换(8.8.1)、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及进场计划表(9.1.2)、试验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资格证明资料(9.1.3)、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1)、工艺试验措施计划(9.4)、变更指示的回复(不能执行、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3.3)、变更估价申请(10.4.2)、合理化建议及影响(10.5)、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10.7.1)、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书面申请(10.7.2)、计日工工作的报表和有关凭证(10.9)、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及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2.3.3、12.3.4)、支付(估算)分解表(12.4.6)、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通知(13.1.2)、竣工验收报告(13.2.2)、组织试车通知(13.3.1)、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14.1)、不可抗力及中间报告、最终报告(17.2)、变更保险合同(工伤保险除外)(18.7)、索赔意向通知书、正式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及证明材料(19.1)。
发包人方面(9条):
监理指示(4.3)、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7.4.1)、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7.8.1)、提前竣工指示(7.9.1)、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书面指示(8.7.2)、变更指示(10.2、10.3.1)、暂列金额的使用(10.8)、计日工工作实施(10.9)。
③商定或确定制度(4.4)。
引进的FIDIC条款中第3.5条“决定”制度;
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商定或确定的事项;
通用条款中涉及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11项):
质量责任确定(5.5)、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确定(无约定或参照)(8.7.3)、变更工作的单价确定(无约定或参照)(10.4.1)、变更引起的工期增减(10.6)、计日工的单价(无约定或参照)(10.9)、权重的调整(11.1)、法律变化引起的工期和合同价格调整(11.2)、修改支付分解表(12.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和材料设备等价值(16.2.4)、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确定(17.1)、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时合同价款和材料设备价值的确定(17.4)、
商定或确定制度实施的担忧: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专业水平、监理人的诚信等。
(五)暂停施工(7.8)
1、暂停施工情形:发包人原因(7.8.1)、承包人原因(7.8.2)、监理人认为必要,并经发包人批准(7.8.3)、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7.8.4)。
2、复工:确定复工条件、暂停施工的损失(7.8.5)。
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可提出复工通知;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7.8.6)。
4、工程照管和避免损失扩大(7.8.7、7.8.8)。
5、如何确定损失、顺延工期?(按第19条索赔约定办理)
(六)变更(10)
1、变更范围(10.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专用条款中的其他约定。
2、变更程序(10.3):发包人提出变更,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变更执行。
3、变更估价(10.4):估价原则的约定,估价程序(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经监理人审查(7天内),发包人审批(14天内)),计入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
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6):商定或确定。
5、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其他变更条款: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7.6);
承包人采取措施克服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施工的,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7.7);
(七)暂估价(10.7)
1、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0.7.1):承包人招标(招标方案、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签订合同前将确定的中标人报发包人),共同招标。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0.7.2):签订合同前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审批;招标确定;承包人直接实施。
(八)价格调整(1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风险范围5%、10%),其他方式进行调整。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2):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前或合同签订前28天),按实调整费用,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延误工期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情形除外。
3、工程清单错误(1.13):缺项、漏项,偏差超过专用条款约定范围,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4、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7.3.2);
5、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7.8.6);
(九)计量与支付(12)
1、预付款(12.2)
2、计量(12.3):计量原则,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量周期按月进行;每月25日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7天内审核工程量,逾期视为认可);
3、工程进度款支付(12.4):按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7天内审查,发包人7天内审批并签发支付证书(逾期视为已签发支付证书),签发支付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可另行约定)。
(十)竣工验收(13.2)
1、竣工验收条件(13.2.1):完成施工,备齐竣工资料。
2、竣工验收程序(13.2.2):报送申请报告,监理人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14天内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3、竣工日期的确定:提交申请之日。
4、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的填写:施工单位要特别注意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填写。
(十一)竣工退场(13.6)(99版示范文本无此规定)
1、现场清理、地表还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专用条款中约定退场期限,逾期发包可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二)竣工结算(14)
1、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专用条款可约定期限和提交具体要求(14.1)。
竣工结算清单: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已支付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合同价款。
2、审核流程(14.2)
监理人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完成审批,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签发证书后14天内完成付款,逾期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双倍违约金。
发包人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3、最终结清(14.4)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14天内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天内付清。逾期支付违约金(56天内,56天以上,双倍)。
(十三)缺陷责任与保修(15)
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个月/12个月/24个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设计的合理期限/5年/2年)
2、解决质量保证金返还与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十四)违约责任(16)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3个条款)
⑴发包人未约定提供图纸,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1.6.1);
⑵拒不签收承包人的来往信函,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1.7.3);
⑶不得贿赂或变相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否则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定违约责任(1.8);
⑷发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可在专用条款增加约定违约责任(1.12);
⑸发包人未及时办理完毕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2.1);
⑹发包人逾期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
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可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定违约责任(2.5);
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5.1.2);
⑼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5.4.2);
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7.5.1)
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未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监理人未按约定发出指示、批准文件的;专用条款中的其他情形(7个方面)。
⑾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7.8.1);
⑿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第7.5.1项约定办理(7.8.5);⒀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交货时间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的,按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
⒁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要求更换,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8.5.3);
⒂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10.7.3);
⒃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按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12.2.1);
⒄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2.4.4);
⒅发包人不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格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3.2.2);
⒆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13.2.5);
⒇发包人要求提交交付单位工程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13.4.2);
(21)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天内,1倍;超过56天,两倍),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4.2);
(22)发包人逾期支付最终结清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天内,1倍;超过56天,两倍),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4.4.1);
(23)发包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16.1.1(8种情形: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其他)、16.1.2)。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5个条款)
⑴拒不签收承包人的来往信函,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1.7.3);
⑵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提供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违约责任(1.8);
⑶发现化石、文物的报告义务,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违约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延误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9);
⑷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可在专用条款增加约定违约责任(1.12);
⑸承包人违反一般义务的,可在专用条款增加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3.1);
⑹承包人不提交项目经理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违约责任(3.2.1);
⑺项目经理不常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2.1);
⑻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2.3);
⑼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2.4);
⑽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3.3);
⑾擅自更换或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3.5);
⑿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因承包人原因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6);
⒀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负责返工,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
⒂承包人私自覆盖,需检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3.4);
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采取补救措施至合格(5.4.1);
⒄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改正,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1.6);
⒅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担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7.5.2);
⒆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8.2);
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承担由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3.2、8.4.2、8.5.1);
(21)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8.3);
(2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2);
(23)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承包人承担采取措施保证使用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2.4);
(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13.2.5);
(25)承包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16.2.1(转包或违法分包;私自将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撤离;未在合理期限修复缺陷;工期延误;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他)、16.2.2)。
3、其他需由一方承担增加费用和工期责任的情形(13个条款)
⑴发现化石、文物等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9);
⑵承包人应查勘施工现场,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1);
⑶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对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充分了解,否则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4);
⑷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3);
⑸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3);
⑹ 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经重新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3.3);
⑺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经重新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3.3);
⑻紧急情况的处理,属于承包人义务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1.7);
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导致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3);
⑽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6);
⑾承包人采取克服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⑿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3);
⒀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当事人承担(13.3.2)。
注意:书面函件固定,利润怎么确定?与索赔的关系?
(十五)合同解除
1、发包人解除
①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或承包人在指定期限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
②不可抗力致解除合同(17.4)
2、承包人解除
(1)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7.3.2);
(2)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8.6);
(3)发包人违约致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16.1.3);
(4)不可抗力致解除合同(17.4)。
3、合同解除后的事宜:
①结清已完工作的价款怎么确定?
②承包人订购并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③应承担的违约金和对方的损失。
④现场清理。
⑤缺陷责任和质量保修。
(十六)索赔(19)
1、承包人的索赔(19.1)
①有权得到追加价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均应按程序索赔;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未提交丧失权利)-----发出意向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14天内完成审查并发包人------28天内签认索赔结果(逾期视为认可),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
2、发包人的索赔(19.2)
①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均应按程序索赔;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未提交丧失权利)-----发出意向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人28天内确认索赔结果(逾期视为认可)。
3、提出索赔的期限(19.5)
①承包人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无权再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的发生的任何索赔;
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仅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十七)关于不作为的默示条款(31处)
1、关于发包人(13处)
⑴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承包人的准予施工通知的,工程受影响部分视为可取消的工作(7.8.6);
⑵发包人逾期(14天内)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
⑶发包人在收到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申请后逾期(14天内)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10.7.2);
⑷发包人逾期(7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
⑸发包人逾期(7天内)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12.4.6);
⑹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2.2);
⑺发包人擅自使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2.2)
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
⑼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2);
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⑾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
⑿发包人逾期答复索赔报告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9.1);
⒀发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19.2);
2、关于承包人(8处)
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序,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
⑵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3、12.3.4);
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1);
⑷承包人对竣工付款证书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2);
⑸承包人未完成竣工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的遗留物品(13.6.1);
⑹承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9.1);
⑺承包人逾期答复索赔报告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9.2)
3、关于监理人(10处)
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4.3);
⑵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隐蔽工程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5.3.2);
⑶因紧急情况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未在接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7.8.4);
⑷监理人逾期(14天内)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2);
⑸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2);
⑹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3、12.3.4);
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13.1.2);
⑻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13.3.1);
⑼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未能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1);
4、如何应对这些不作为的默示条款?
(十八)联络(1.7)
①明确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②拒不签收的,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注意举证责任问题。
(十九)争议解决(20)
①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
②争议评审:一人或三人,评审规则,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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