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有四种挂靠形式例外情况,建议区别处理
第一种,挂靠者本身具有建筑等级资质,挂靠资质等级高的企业,但其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等级相等,这时不宜认定承揽工程的挂靠协议无效;
第二种,挂靠人虽然是实际施工人,但是全部施工过程中均由被挂靠方负责进行,包括提供工程技术图纸,现场施工管理,与建设方直接结算等等,这时挂靠者已完全在被挂靠方的监督管理中,尽管双方存在上交管理的挂靠协议,也不宜简单认为挂靠协议无效;
第三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与建设方结算完毕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请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一般裁决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不予支持按实结算;
第四种,被挂靠企业对工程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且挂靠人也被发包方实际确认或追认,应当认定为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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