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圆明新园工程 融资创新还是商业幻象

  发布时间:2008-9-11 14:09:49 点击数:
导读:虽然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但浙江横店建设圆明新园的步伐依然故我并渐有加快之势。2月18日,横店共创共富共享共建工作委员会(简称为四共委员会)在北京正式启动了浙江横店建设圆明新园的社会公募,较之前计划中的5月大…

虽然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但浙江横店建设圆明新园的步伐依然故我并渐有加快之势。2月18日,横店共创共富共享共建工作委员会(简称为四共委员会)在北京正式启动了浙江横店建设圆明新园的社会公募,较之前计划中的5月大大提前。圆明新园的异地重建发起单位横店四共委员会委员徐文荣宣布,整个重建工程将通过社会公募和投资的方式完成,前者将筹得资金130亿元,用于文物回收和复制,后者则将获资金70亿元,用于圆明新园的基础建设资金。这与之前公布的200亿元融资计划基本吻合。

  然而,这样一个所谓“不要国家补助一分钱、不向银行借贷一分钱、不向企业摊派一分钱、不向老百姓借用一分钱”、看似完美的资金解决方案,却引发了业界的密切关注与争议。

  它究竟是创造了一个中国民间融资的新模式,还是只是一个美丽幻影,潜藏着无法预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纯商业行为的融资样本?

  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高丙中认为,在异地建圆明园是一种商业行为,横店要建圆明园是他们自己的事,谈不上什么文化意义,只是一种纯商业的投资行为。

  中国社科院著名学者尹中立告诉记者,根据他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浙江横店这次的大手笔,“应该说是一种融资创新”。他指出,民间融资是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重大缺陷之一,也是未来需要着力培养的。而对于横店的做法,他总结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商业和文化空间的有效结合”。

  而这种模式表面看来似乎已得到证明。徐文荣告诉记者,项目还未启动,目前经营主体浙江横店中国圆明新园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吸收建设资金15.62亿元;募捐主体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重建圆明园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已接受各方募捐1.24亿元。

  北京东泽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任何形式的融资都需要权威机构的批准。横店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在募集资金的时候,应按照我国相关基金法律的规定,制定一个基金会管理章程,明确规定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方式。

  他指出,横店募集资金的方式如果符合基金会章程,那么就是合法的,但如果不符合,就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徐文荣明确表示,重建活动全靠民间自发,其筹资渠道和操作方式没有违背商业操作规则,基金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都作出了严格的章程规定。

  商业和公益的模糊地带

  这种专家眼中的纯商业行为,却被有意无意地戴着文物保护的帽子。至于这到底是公益还是商业行为,权威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性。

  而在这个问题的背后,揭示出的却是相关单位是否在借文物保护之名为自己牟利的疑问。著名经济评论作家东方愚指出,整件事背后的资本游戏有逻辑不通之处。首当其冲的,就是经营者的地位认定。

  徐文荣称,圆明新园的投资主体是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和浙江横店中国圆明新园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没有关系。

  然而,根据之前媒体的报道,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事实上是横店集团的大股东。2001年,横店集团进行改革,实行“经营者与投资者分离”,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成立后,实际上担当着横店集团出资人的角色。

  东方愚指出,徐文荣其实身兼两职,一是热衷商业化运作的横店集团掌门人徐永安的父亲,一是自称公益性质的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负责人。他怀疑这样的关系如何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和避免关联交易。而这似乎也代表了很多人的观点。

  对此,徐文荣指出:“依据规划,重建圆明园项目将有两种经营方针:募捐投入建设的项目为公益性经营,公共开放不收门票;有参股投入的为商业性经营,收入按比例分成。”

  对于公益的部分,记者得到更具体的解释是,对于公开募集的130亿元,将主要用于文物的回收和复制,回收的文物,将无偿捐赠给国家有关部门,文物复制品则放在圆明新园内以供观赏。

  灰色地带和制度缺失

  问题似乎仍没有完结。公益事业中到底谁是项目的投资方,谁来监管,最终可能的收益归谁管,都存在悬疑。东方愚指出,以公益为名募集的资金,在管理方面有一整套国际惯例。比如由花旗、汇丰这一级别的银行为受托保管人,普华永道一类的会计师事务所全程监督、审计。

  而据记者了解,目前民政部是承担慈善基金管理职能的主要部门,2004年下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的“起始门槛”为800万元,而与此相对,非公募基金只需200万元,相对较低的资金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非公募基金在近年来呈现雨后春笋的状态。非公募基金数目越来越大,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产生了许多灰色地带。

  尽管《基金会管理条例》很完善,并对非公募基金有相应的规定,但主要集中于设立的资金门槛、性质、法人代表和使用方向等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使用基金、衡量非公募基金操作层面的关键因素等没有明确规定。

  民营资本进入文物保护的现象,并不只是圆明新园才有,但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没有合适的模式和完善的制度以确保其不沦为纯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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