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审价 承包商难去之痛

  发布时间:2008-9-11 19:21:55 点击数:
导读:不见尽头的“最终环节”在一般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审价是确认工程价款的最终环节。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从施工企业提出决算报告起算,到工程价款真正确认为止的审价过程有多少长?深圳一家建筑施…

不见尽头的“最终环节”
    在一般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审价是确认工程价款的最终环节。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从施工企业提出决算报告起算,到工程价款真正确认为止的审价过程有多少长?深圳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用几句在业内流传甚广的顺口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两年是幸运的;三四年是正常的;五六年的大有人在;七八年的也不希奇。”
    这位负责人同时气愤地向记者讲述了一件他们正在纠缠的审价纠纷:1999年,他们为上海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建造了合同价为3000万元的商品住宅,工程虽然竣工了,可到第二年业主才单方委托当地一家甲级审价单位审价。几个月后,虽然审价结果已经在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基础上狠狠地砍去了一截,但业主仍不认帐。拖到2002年,施工单位一再催促其结算付款,他们才第二次委托另外一家审价单位重新审。但审价结果出来后,这家业主还是不认帐。今年4月,万般无奈的施工方只得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还是以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为由将该案提交司法审价。
    一个工程完工后,历经5年时间,2次审价过程,工程价款也从3000万审到了2300万,结果最终价款业主还是没有定下来,这究竟是为什么?该房地产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一番“私下里”的话道出了这个行业一个公开的秘密:谁都知道工程价款确认后就必须付款,傻瓜才会及时确认价款。多几次审价又不违反法律法规,审价的时间越长,占用资金的时间也越长,而且可以自然地削减、甚至颠覆决算款。至于拖延或者要求重新审价的理由,随便说说也能找出一串。
    很明显,这个案件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合同价款纠纷范围,而是业主在利用合法的审价手段恶意拖延、抵赖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缘何成为“常规”武器
    应该看到,施工企业深恶痛绝的“拖延审价”现象决非个别,从市场的反映看,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业主有效拖欠工程款的一种“常规武器”了。
    上海一法院的法官这样估计:他经手审理的工程纠纷案件中,75%的案件需要司法审价确定争议价款。换言之,即使诉讼之前施工企业提交的决算价已经中介机构审价,只要房地产商不予认可,都可以成为要求重新审价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理由。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强光在对一家施工企业进行调查时也发现,该企业平均每一个房地产项目完成施工价款最终确定(不包括诉讼项目)所需的时间为2年3个月;审价的次数平均为1.8次。
    毫无疑问,拖延审价能为业主占用施工企业资金提供合法理由,并且带来巨大的存贷款利差,但为什么这种手段会成为业主拖欠工程款首选的“常规武器”?专家分析其主要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
    首先,建筑业先交工程后结算工程款的交易习惯为这种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认为,一般经济领域都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唯独建筑业是“先交货”——无条件地将竣工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然后再等待建设单位的价格确认。这种交易习惯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施工单位在“交货”后,失去了约束建设单位付款的最重要物质保证——合同标的物,形成了交易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在完成了所有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后,建设单位可以以价格审查的名义,合法地滞后履行付款义务。
    其次,耐人寻味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重大问题至今缺少应有的严格规定。据黄强光介绍,对此有所涉及的仅有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但该《结算办法》的效力级别仅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效力级别尚低于行政规章,加之建行已不具有审定工程造价的法定职能,其约束力不言而喻。而且,即使是该《办法》,也没有对结算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亟待强化的制度环境
    工程价款确定是关系建筑企业根本利益的大事。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业主恶意拖延工程审价的情况,早已引起施工企业的不满。在中施协不久前召开的一个由企业法务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记者还听到许多建筑企业代表言辞激烈地要求管理部门规范业主的此类行为。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规范呢?
    黄强光认为,首先应从法律制度上规范这种行为。就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等方面的义务期限一样,国家也可以出台类似的法律法规,要求业主须在施工企业报送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明确规定如因业主的原因不能确定工程造价时,其应承担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有关手续等);其次,施工企业应当加大维权的防范力度。实践中,这类现象很多时候是施工企业自身的失误造成的(如竣工后不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结算工作,导致提出结算报告的时间延后,更为重要的是在合同中没有对结算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至结算阶段就十分被动,极易受制于业主)。施工企业应据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期限和逾期的违约责任或逾期仍未能达成共识的解决办法。若能做到这一点,就能减少很多麻烦。
    据记者了解,鉴于目前工程审价环节的种种混乱状况,云南、河北等地人大,已经在规范建筑市场的相关地方法规中制订了有关工程审价的期限规定。但国家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始终处于严重缺乏和不完善的状态。因此广大施工企业呼吁:为了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工程审价问题的行政和法律制度环境亟待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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