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关于工程款计价确定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8-9-11 19:23:35 点击数:
导读:1、建设方以总价形式将工程委托给施工方,施工方以总价投标报价,双方签订合同的,执行中合同价款不因环境因素(工资、物价等)变化而调整,但是由于设计或工程范围变化,合同双方以补充合同、签证、会议纪要等形式进…

1、建设方以总价形式将工程委托给施工方,施工方以总价投标报价,双方签订合同的,执行中合同价款不因环境因素(工资、物价等)变化而调整,但是由于设计或工程范围变化,合同双方以补充合同、签证、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调整的除外。

   建设方与施工方约定按实际工程量以及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的,从约定。
   2、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除按规定应由国家审计机关强制审计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资质相符的审价机构进行鉴定、审价,但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造价明确约定不得调整的,或者诉讼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过审价的,不再委托鉴定或审价。
   3、鉴定、审价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一般不另行委托鉴定或审价。

   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审价,对方提出异议,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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