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价结果是当然的定案依据吗?

  发布时间:2008-9-11 19:25:38 点击数:
导读:——从一起典型索赔案例看律师应对业主质量反索赔的策略建筑时报2008-04-10->第03版http://www.jzsbs.com/html/25030301.htm□文/刘一基本案情:一起典型的工程索赔案  2000年12月29日,浙江省…
——从一起典型索赔案例看律师应对业主质量反索赔的策略
    建筑时报2008-04-10->第03版 http://www.jzsbs.com/html/25030301.htm
 □文/刘一
     基本案情:一起典型的工程索赔案
      2000年12月29日,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施工单位”)与慈溪市某民营教育集团(下称“业主”)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业主的A、B、C三幢宿舍楼(下称“系争工程”),工期为300天,业主要求在2001年9月新生开学时投入使用。
      2001年2月20日,系争工程开工,尽管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仍于同年8月底基本完成施工任务。
      2001年9月4日,系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即举行学校落成典礼,继而投入教学使用。但业主使用工程后不结算工程总造价,更不支付工程款。
      2002年1月18日,施工单位在追讨工程余款不得的情况下,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104484元及滞纳金等。
      业主迅速反诉,提出因质量问题请求615万元的反诉索赔,后又根据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变更诉请为22611271元,后又申请重审一审法院对标高、层高等质量问题委托修复加固方案鉴定及费用鉴定,并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更改诉请为38491190元。
      综上,对比双方的诉讼请求可知:系争工程总造价为24796769元,施工单位诉请的工程款数额为15104484元,业主仅针对标高、层高问题的质量修复费用一项就达38000000余万元。业主质量反索赔的数额竟达到工程总造价的1.5倍多、达到施工单位工程款索赔额的2.5倍。系争工程到底存在什么质量问题呢?高达3800余万元的修复加固费用依据何在?
    天价索赔款从何而来?
      一审法院首先根据业主申请,对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多年的工程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予以质量检测。检测报告对系争工程存在一层室内地坪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楼层的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九个表象质量问题进行归纳,但未分析质量问题原因及责任。
      其后,业主又向法院申请对系争工程的质量加固方案及加固费用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工程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2005年8月原设计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从标高及层高调整、结构修复加固、建筑修复等方面出具了修复加固方案的报告,该报告对所谓的标高、层高问题采用了“顶升(迫降)方案”。
      所谓的“顶升(迫降)方案”指的是标高及层高调整方案,就是先将房屋的钢筋在同一平面切断,用1596个千斤顶支撑切断的上半部分,然后在切断口填入微膨胀细石砼,在接缝部位上下一定范围用结构胶粘贴钢板,从而达到提升标高和增加层高的效果。细化一下就是进行制作钢牛腿、柱内植筋、安装钢牛腿、安放千斤顶、顶紧千斤顶、柱子截断、同步顶升(迫降)、钢筋剖口焊接、浇灌微膨胀细石砼、待砼达到强度等级、拆除千斤顶、柱接头结构胶底部找平、接头处粘贴钢板、柱表面粉面修复这一系列步骤完成“切割”和“粘贴”工作,一系列步骤中特别关键的是用每次每根柱顶升(迫降)1毫米时相邻柱之间的高差不得大于2毫米!更为荒唐的是,业主再次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根据上述修复加固方案进行修复加固费用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是修复加固总费用为3800余万元。
      这两个鉴定结论让人不禁啼笑皆非,更是在业内产生轰动效应,当事人不知所措,代理律师是如何应对的呢?代理律师根据多年代理工程质量索赔案件的经验,查阅了大量建筑结构施工技术规范、听取了多方建筑结构专家的意见、结合法律和专业知识,从鉴定主体的资格、加固方案的依据、加固方案对抗震的影响、加固方案的必要性、经济性、操作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了异议,并提出以下质疑:对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建筑物有什么必要作伤筋动骨的加固?如此解体分割建筑结构是加固还是破坏?是修复还是扩大损失?
     判决结果:司法鉴定结论不必然被采纳
      上述两个司法鉴定结论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的,那么是否必然成为法院判案依据?这个问题受到当事人及业内人士的密切关注。一般的观点都认为司法一般会被法院采纳作为判案依据,当事人更是忧心忡忡。
      在此情况下,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从举证责任、证据效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鉴定的规则、专家的作用等方面加以探索,一方面广泛收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过错责任在于业主。另一方面积极寻求专家辅助人员的支持,建议并帮助施工单位寻找国内更有权威的建筑结构专家再行鉴定。果然,鉴定报告观点鲜明地指出了“顶升(迫降)方案”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合理性。
      最终,法院综观案件的事实,根据原告的意见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对双方争议的重大质量问题加固方案作出如下认定:“根据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确实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合之处,被告(业主)要求原告(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方案费用高达3800多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涉案工程标高与设计值最大相差66毫米,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毫米,有的仅相差11毫米,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故本院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
      至此,长达四年半的重大质量争议的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关于标高、层高的司法鉴定结论,更没有支持业主请求3800余万元加固费用的诉请。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代理工程质量索赔案件的经验,从建筑专业知识与法律原理相结合的代理思路所产生的代理效果,使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律师代理思路:如何应对业主质量反索赔?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代理律师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推动事态向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
      思路一:做好应对质量索赔的常规举证和质证工作
      有理有节做好书面质证意见,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时当即提出书面异议和理由,在各鉴定报告出来后,再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异议,从专业角度和法律角度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既不认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也不认可修复加固方案,更不认可由此方案产生的修复加固费用。代理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有:
      (1)由于业主已实际、安全使用系争工程六年有余且自行改动部位较多,法院委托的第一个鉴定即质量问题的鉴定对象已不是系争工程交付使用时的状况,质量检测鉴定结论不能替代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反映客观事实,不应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也不应要求鉴定机构依据这份质量鉴定报告进行修复加固方案的鉴定。
      (2)施工单位对标高、层高等质量问题没有责任,也没有修复义务。建筑标高是由业主召集设计、监理等各方开会确认后提供给施工单位实施的,且业主没有加以保护,因此标高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房屋层高问题与施工单位无关。况且,标高、层高问题不影响安全使用,根本不必要修复加固。
      (3)由于修复加固方案本身存在重大瑕疵,施工单位无法认可,更无法认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费用鉴定结论。相反,施工单位提供了与法院委托鉴定出具的报告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足以从专业角度质疑加固方案的必要性、操作性、经济性,足以推翻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
      思路二:寻找专业知识和专家辅助证据支持,反驳司法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案件涉及因素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涉及到司法鉴定。由于专业机构和人员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是其他资料无法替代的,因此成为揭示当事人举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关系的最有效方法,甚至已经成为法院裁决案件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依据。但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并不一定是无懈可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其在本质上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司法鉴定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有相反的证明,根据法律法规就能推翻它。那么,推翻它的证据在哪里呢?
      代理律师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对加固方案的必要性鉴定或组织专家认证,在法院未同意的情况下向施工单位提议委托比浙江设计院更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鉴定机构鉴定,另一方面及时向法院请求延长举证期限。由于本所主任朱树英律师担任清华大学房地产学院、国际工程管理学院等四个学院的客座教授,又是本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朱律师立即去北京委托了清华大学结构工程检测中心(下称“清华检测中心”)进行鉴定,鉴定对象锁定为浙江设计院修复加固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工程结构的安全性。
      此后,清华检测中心对系争工程的设计方案与实际结构进行全面计算分析后出具了《评估报告》(下称“清华评估报告”)。果然不出所料,清华评估报告完全否定了浙江设计院整改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一,未考虑水平力的影响;未考虑千斤顶升(降)不同步的影响;未考虑整体结构柱内力不均匀分布的实际情况,该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及风险;第二,钢牛腿节点做法不能满足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且可能会对结构造成损伤;第三,经济代价高,不符合工程建设的经济性要求”。“对地坪标高和楼层层高的修复加固方案在技术上是不适合的;在实际施工工艺的安全性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方案在经济上的代价也是极大的”。
      在得到清华评估报告这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后,代理律师针对浙江设计院修复加固方案的必要性、操作性、经济性不断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进行对比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再行鉴定。法院始终没有对清华评估报告的证明力予以正面答复,也没有同意施工单位的申请另行委托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但从判决结果来看是实际上最终采纳了清华评估报告鉴定结论和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至此,代理律师采用的代理策略被证明是可行的、有效的,对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其委托的鉴定结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对施工企业今后应对业主质量索赔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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