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7-21 12:01:52 点击数:
导读: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建设厅以苏建价[2009]107号文颁发了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现根据文件精神,结…
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以苏建价[2009]107号文颁发了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具体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09费用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二、《09费用定额》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三、《09费用定额》执行时间:
    镇江市辖区内统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凡2009年6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签订合同(非招标工程)一律按新费用定额执行。2009年6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和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专业工程管理费内容中原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现列入措施费项目;原管理费内容中职工待业保险费现归入社会保障费中列支;新增了劳动保险补助费;新增了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通用措施项目费中的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应按照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或质量标准的要求参照费率区间标准(表4-7)进行具体约定。原环境保护费现不再作为措施费单独列项,而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并计取。
    六、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一般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2、暂估价材料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或市场价合理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不含规费和税金。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发包人及专业工程分包人对总承包人在提供配合协调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参照相关费率标准计取。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七、不可竞争费用: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中应按最高标准足额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现场考评费率和奖励费率进行调整,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09费用定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表4-8)中构件吊装如是单独发包工程,执行表中费率,否则应计入建筑工程中,执行建筑工程费率。其他专业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执行表中费率。
    2、规费和税金
    工程排污费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执行标准另行通知。施工单位违反环保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根据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文件规定,按不含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的0.19%计取。
    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按《09费用定额》中规定的标准计取。
    税金按镇江市及各辖市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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