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起纠纷 100多户职工多年有家难归

  发布时间:2009-7-22 21:17:03 点击数:
导读:海口琼山区琼铁建材公司(原琼山市琼铁建材公司)112户职工怎么也没想到,为了一个家,他们苦苦等待了近十年。  记者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这些职工在多次申诉维权的同时,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检察…

海口琼山区琼铁建材公司(原琼山市琼铁建材公司)112户职工怎么也没想到,为了一个家,他们苦苦等待了近十年。

  记者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这些职工在多次申诉维权的同时,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在一年多前依法进行审查、监督。到今日,被查封的集资楼终于解封。

  职工集资516万兴建宿舍楼

  原琼山市琼铁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现有职工171人。由于职工住宿条件很差,经原琼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1995年,112名职工集资516万元,在北官村该公司住宅区兴建三幢9层住宿楼。

  当时,原任建材公司经理的王时刚与原琼山市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市政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由市政公司承建职工集资楼,总投资778万元。而后,市政公司又将该楼项目转包给王甲川承建,并与王甲川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兴建后,建材公司已分批将490.2万元付给了市政公司。1996年下半年,由于市政公司与王甲川发生矛盾,集资楼工程被迫停工。

  集资楼停工后,职工群众将问题反映到政府有关部门。到2002年12月,在原琼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建材公司新领导上任,并续建该集资宿舍楼项目。目前,该集资楼已经基本完工。

  集资宿舍楼被查封

  王甲川与市政公司发生纠纷后诉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中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前对该集资宿舍楼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

  海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因王甲川不具备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他与市政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该合同虽然无效,但王甲川进场施工并完成了一定工程量,市政公司应当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经鉴定,王甲川所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637万多元,市政公司已支付390万多元,尚欠工程款245万多元。因此,海南中院于2001年8月做出判决,判处市政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还清王甲川工程款245万多元及其利息。

  王甲川接着向法院申请执行,海南中院以职工集资兴建的宿舍楼是属于市政公司的财产,并查封。而后,法院在2003年先后做出的几次民事裁定书,将查封的职工集资楼抵债给了王甲川。

  集资楼被法院查封后,职工们认为有关裁定有错误,侵犯了案外人(建材公司职工)的合法财产权益,先后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依法监督法院撤销该错误裁定。

  二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建材公司即琼铁建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市政公司即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两者是两个不同的工商主体,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经法院调查证实,市政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建材公司是其法人股东,是其控股公司,应投入资金270万元,而市政公司的个人股东王时刚应投入 230万元,但建材公司没有投入任何注册资金,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验资是虚假的,王时刚的个人投入资金230万元也没有到位。

  而职工集资楼是琼铁建材公司112名职工集资兴建的宿舍楼,该楼项目的土地证属于琼铁建材公司名下,是以琼铁建材公司为载体规划报建的,建设资金也是琼铁建材公司的112名职工自己的资金。同时,该项目还是原琼山市政府为解决琼铁建材公司职工住房难题而特批的职工集资住房建设项目,与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权属关系。

  省检察院发出监督意见

  省检察院受理后于2003年4月审查终结,并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该检察院的[2003]琼检民行监字第1号《监督意见书》。

  省检察院认为,海南中院对于上述民事裁定及一审立案前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为了公正执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省检察院依法向海南中院发出了监督意见,要求法院依法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函复检察院。

  据了解,省检察院还将监督意见抄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省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发出一年多后的今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对该案做出了重新处理的意见。

  据了解,职工集资楼一直未经过有关质检部门的质量鉴定,其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多年来一直是职工们所担心的头等大事。

  集资楼终于解封了

  2004年9月20日,这个日子对建材公司的100多名职工来说,他们也许一辈子都不会忘记:这天,在海南省检察院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共同监督下,海南中院终于做出(2002)海南执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职工集资楼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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