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法定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7-8-6 15:26:03 点击数:
导读:工程款法定优先权


工程款法定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款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院在2002年6月20日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1、法院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50%以上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包括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该答复再次确认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但也限制了优先权的部分内容,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争议。为便于理解,现结合实践中法院的普遍做法,对优先权的要点进行讲解。

1、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优先权,目的在于优于其他债权(如银行、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债权)实现;优先权未能实现,不影响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

3、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医院、学校、港口、机场等影响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对象;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已经支付了50%以上款项的,也不受优先权对抗。

4、优先受偿的款项指承包人为工程施工实际支出的部分,而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包括人工、材料、税费、管理费等,而不包括违约金、担保金、利息等。实际操作中,法院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造价确定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5、工程已经竣工的,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是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工程尚未竣工的,行使期限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承包方只要在该期限内向发包人或法院发出要求行使优先权的通知,就能保障该权利不失效。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合同内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有效。作为承包人,我们不能随便放弃这一法定权利。

7、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装修承包人不能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装修公司,只有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时,才能行使优先权;同时,签订合同时,应调查发包人是否为建筑工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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