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7-8-6 15:23:46 点击数:
导读: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显然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法律指引:     《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长期困扰建筑行业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有望得到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公布,该批复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解决了当银行抵押权与建筑企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清偿的顺序问题。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也属于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建筑企业的优先受偿权与银行的抵押权冲突时,对两个优先受偿权的顺序,认定不一。最高院6月27日的司法解释,首次对上述两项权利的顺序作出规定,这对建筑企业收回拖欠的工程款无疑是重大利好。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全国建筑施工企业新增被拖欠的工程款高达1000亿元,许多企业因此濒临破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消费者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对该商品房的产权受到特殊保护,建筑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由此,可以看到,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权利的保护顺序是:消费者、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银行设定抵押的债权、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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