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何时起算?

  发布时间:2017-8-17 16:14:24 点击数:
导读:“烂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何时起算?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合同解除(解除的时间晚于约定的竣工时间),优先权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案情简介:西岳山庄(发包方)与三公司(承包方)于2001年11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双方的过错致使不能继续履行,三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向西岳山庄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合同解除前,三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建发公司,建发公司就该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权。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西岳山庄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西岳山庄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基于受让三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  根据《施工合同》第18条18-1的约定,只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即可解除合同并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毋需征得对方同意。三公司解除合同前已撤出施工现场,西岳山庄就同一工程与环建公司签订续建的施工合同,客观上《施工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三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对于西岳山庄关于未经其同意,三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公司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建发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建发公司已提起诉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西岳山庄关于建发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对工程延期完工均有责任。但由于西岳山庄违约在先,并长期拖欠工程款,也不存在额外支出,故对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鉴于《施工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质期已过,质保金不再从工程款中扣除。建发公司基于债权受让,在合同解除前已提起诉讼,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评析:如果仅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字面上来理解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的起算点,本案中三公司的债权受让人建发公司的优先权的起算点应当是2002年10月31日,至建发公司起诉时该优先权早已因超过除斥期间而消灭,但是该判例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优先权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值得注意。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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