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转包工资该向谁要

  发布时间:2017-6-27 22:06:55 点击数:
导读:工程项目被层层违法转包、分包,最后,谁才是“实际施工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对案件审判结果至关重要,18创富网创富导师、资深民商律师赵寻结合当下案例,让你了解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工程项目被层层违法转包、分包,最后,谁才是“实际施工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对案件审判结果至关重要,18创富网创富导师、资深民商律师赵寻结合当下案例,让你了解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案情简介

某市城市发展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签订关于市政工程的一期、二期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城市发展公司未征得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将承包的市政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分包协议书。

建筑公司从城市发展公司处承包部分施工工程后,又将其中桥梁工程交给包工头徐某负责施工,徐某向建筑公司仅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负担相应的税金。此后,徐某为了完成工作,将施工中的钻机造孔交给了熟人张某实施。

张某在承接钻机造孔业务后,徐某向张某支付部分费用,后双方对总费用进行了结算,确认徐某尚欠张某工程款10万元。徐某在出具结算单后,不再向张某支付工程款。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城市发展公司、建筑公司与徐某连带清偿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城市发展公司、建筑公司均认为自己并未与张某签订任何施工协议,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徐某认为,城市发展公司和建筑公司均涉及违法分包,张某作为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该两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判决徐某向张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城市发展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

律师意见

此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较常见,涉及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概念。

本案中,对张某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对案件审判结果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就欠付的工程款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主张权利。如果张某是实际施工人,张某的诉求就能得到支持,如果不是,就只能基于合同关系向徐某主张诉求。

张某是不是实际施工人,能否基于上述解释第二十六条主张权利,要考察《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它的制定具有鲜明社会背景,即我国建筑行业大量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往往是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甚至只是由包工头临时组织的一帮农民工的施工队伍,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很难顺利拿到工资,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采取过激的手段讨薪,《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它规定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向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且还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方主张权利。该解释立法本意虽然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并未直接赋予农民工直接追讨工程欠款的权利。追讨的主体是“实际施工人”,它不同于“合法的施工人”,应该被理解为“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

本案中,城市发展公司未征得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将市政部分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其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桥梁工程再次承包给徐某,其行为也属于违法分包,因此,建筑公司与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徐某便是该“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本案的实际施工人。至于徐某将钻机造孔的工作交给张某施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由此可见,本案的实际施工人是徐某,而不是张某。所以,张某就工程欠款只能向定作人徐某(即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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